财大概况
学校章程
吉林财经大学章程
(2025年修订)
序 言
吉林财经大学是吉林省重点大学,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的学校。学校前身是1946年7月东北银行总行在佳木斯创办的东北银行总行干部训练班;1950年7月学校迁至长春,定名为东北银行干部学校,同年9月更名为东北银行专门学校;1952年12月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银行学校;1958年9月更名为吉林财贸学院;1970年8月更名为吉林财贸学校;1978年5月恢复为吉林财贸学院;1992年5月更名为长春税务学院;2010年3月更名为吉林财经大学。学校曾先后隶属于东北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人民政府。
学校是新中国创建的第一所金融高等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恪守“弘扬真理,培育人才,创新知识,传承文化,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办学宗旨,秉承“明德崇实”的校训,践行“尚学致用、择善鼎新”的大学精神,赓续红色基因,荟萃名师,培育英才,在服务金融、财税等行业领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涵养了深厚的财经文化特色。面向未来,学校坚持为党为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育财经英才,精进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贡献人类发展进步事业的崇高使命,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道路,倾心兴学育人,倾力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财经大学,努力将学校建成居于国内财经大学领先行列,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和良好声誉,胸怀广大、学科领先、英才辈出、贡献突出、声誉卓著的大学,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和规范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财经大学,简称为吉林财大、吉财;英译为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JL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学校官方网站地址:http:∥www.jlufe.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指导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
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考核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履行学校职能,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五)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必要工作条件;
(六)设立奖、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学校类型为应用研究型大学。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完善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积极担当社会责任。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实施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和学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面向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法依规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学校形成以经济学科、管理学科为主体,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健全校内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坚持百花齐放,鼓励科学创新。支持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主战场,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体现时代特征、大学特点和学校特质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战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受理学生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的异议和申诉。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明确学生申诉程序,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一)专任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对违反聘用合同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学习、进修、培训的机会和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职工就职务、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的异议和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依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党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吉林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立各类专门组织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以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不是学校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末位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应当“末位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支持学院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编制本学院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人才培养方案,依法依规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学院各项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三)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计划、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出本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各类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就业指导;
(四)依法依规确定本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根据学校规定的权限,讨论、确定对本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奖励,提出并上报学校对本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处分建议;
(五)负责本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定的聘(任)用权限和程序决定本学院人员的聘(任)用;
(七)根据学校安排,对本学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八)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编制本学院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学校下达的各类经费和本学院创收经费的使用;
(九)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努力拓展办学资源;
(十)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基层院(系)党组织的建设,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学院党组织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健全院系党组织职责和院系议事决策制度。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章 学术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高级职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权,依其章程履行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2人,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在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人员数的1/2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接受师生监督。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审议学科的设置调整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及科研平台建设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道德规范条例和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
(八)审议学校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部)设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当然委员、席位委员和邀请委员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中包括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的副校长。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的学校领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接受师生监督。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统筹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职权。
校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学院推荐或由校长提名。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校教学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接受师生监督。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教学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十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和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
(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
(三)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指导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审议教材教学实验室建设;
(四)审定教学评估方案和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指导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五)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六)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方面评聘条件和申报相关规定;
(七)对教学其他事务进行咨询指导。
学院(部)设院(部)教学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在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由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参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在籍的中国籍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代表名额分配符合广泛性原则,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七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拟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起草关于修改学生会章程的报告;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吉林财经大学学生会委员会;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集学生代表提案;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应章程设立各民主党派组织机构,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为各民主党派组织和各位民主党派成员参与校务管理和建言献策广开渠道。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六条 校友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资源。学校校友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历史时期接受学历教育者;
(二)获得学校各历史时期颁发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
(三)学校各历史时期工作者;
(四)学校各历史时期依法依规聘请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为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为校友参与学校建设畅通渠道。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开展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非公募基金会。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对学校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评议和监督的机构,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等组成。
学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预算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通过项目论证、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发展基金、校友基金或捐资人要求设立的基金,用于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各种形式的捐赠,并通过适当方式对捐赠者予以鸣谢。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由中文校名、英文译名、核心图案等元素组成,中文校名为郭沫若字体。
核心图案由9本书组成,既是古代货币图案又是“人”字图案,象征学校是最高学府,体现学校崇尚学术、财经特色、以人为本、教书育人;“1946”字样表明建校年份;无限拓展的麦穗寓意学校不断进取,桃李满天。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正面是校名,背面有“1946年”字样。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中文校名、英文译名在旗正中上下排列组成。红底黄字,标准尺寸为长240cm,宽160cm,长宽比为3:2。
校旗色值(纯红、纯黄)为红色CMYK:0,100,100,0;黄色CMYK:0,0,100,0;旗套白色CMYK:0,0,0,0。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是《吉林财经大学之歌》。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9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九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予以废止或依据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jiufe.edu.cn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邮编: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