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周凤钥、张家彬、徐炜靖) 11月26日上午,由我校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和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永续债税务处理研讨会在北京大方饭店召开。本次研讨会重点围绕永续债的交易定性、税务处理原则和税收政策建议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讨论。
据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首经贸大学等单位的专家,来自中铁股份、首创股份、中国电建、中国通号、诺德置业、中交一局等大企业代表参会。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张巍,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张剀,研究员邢树东,鑫税广通董事长王进、总经理郝卫东、副总经理徐贺等主办方代表,共计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张剀和王进分别代表主办方作了致辞,张巍代表主办方作了总结发言。
永续债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权,发行方只需要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实际操作总会附加赎回及利率调整条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永续债究竟属于“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业界争议较大。在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表示,是“股权”还是“债权”,不能只看名称怎么叫,而应该结合具体的交易深入分析。
会上,一些企业界代表针对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们指出,为了有效支持金融创新,为企业降杠杆、降税负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避免实际中产生的争议,建议各方共同努力向国家有关政策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尽快明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于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工具核算的永续中期票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企业按期实际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考虑到永续债是从2014年开始密集发行,建议相关政策能够追溯到2014年开始执行。
大企业税收研究所资本交易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徐贺表示,永续债的购买方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利息收入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应调整原则”,获得收入的一方已经作为所得征税,原则上允许支出款项的一方做相应的税前扣除。同时,建议尽快完善政策,消除永续债企业所得税错配处理的影响。
张剀指出,资本交易领域的税收风险,既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的高发源之一,也是税收法规亟需跟进的重点领域。近年来,以永续债为代表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在搞清楚其交易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收治理和促进企业发展等多重角度综合考虑,去研究如何建立或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尽可能增强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预见性,支持金融行业发展。
与会专家表示,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不仅要搞清楚永续债等具体交易的实质和应该建立或健全的法规,而且应该围绕具体的问题,搞清楚我们处理此类问题应该秉持的原则和其适用的条件,包括税收中性原则、包容性原则,纳税人利益优先原则,征管便利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原则、规范经济秩序原则等,从而为决策层提供有价值、有远见,有操作性的专业意见。“搞清楚处理问题的原则,很多具体问题可能迎刃而解。”多位与会专家都表示。
经过讨论,与会专家强调,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的,这导致税法的规定总是滞后于企业的业务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建立处理此类问题的制度体系,让不确定性事项有规范的通道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有规范的程序进入到立法讨论环节,有尽可能多的确定性、统一性和预见性提供给企业。
最后,张巍副院长进行总结并对与会专家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她表示,在当天的研讨会上,大家围绕永续债是什么,企业的困惑是什么,税收征管面临问题是什么,解决的对策是什么等四个核心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彼此收获都很大,既认清了永续债本身,也增进了彼此的交流,相信对形成认识上的最大公约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大有裨益。她强调,目前类似永续债税收不确定性的问题还有很多,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对交易定性的研究并形成共识,还要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审核人:田磐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