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按照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吉组通字[2014]17号,附件1)要求,结合《吉林财经大学关于加强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大党发[2013]15号),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决定对学校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持有的因私护照(通行证)进行集中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截至目前学校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个人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等。
二、方法步骤
因私护照(通行证)采取以单位(部门)集中收缴、登记的方式办理,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护照(通行证)。
(一)对因丢失或损毁不能按时上交的,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上报组织部,组织部将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集中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正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已出国(境)尚未返回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对返回日期做出说明,对上交日期做出承诺;
(三)对个人坚持不上交的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所在单位报告组织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请于5月9日(星期五)下午4:00前将收缴范围内的因私护照(通行证)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并填写上报《吉林财经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情况登记表》(附件2),地点:综合楼429房间,联系电话:84539042。
三、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我校《关于加强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大党发[2013]15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集中收缴因私护照(通行证)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不按要求上交因私护照(通行证)的人员,停止办理其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吉林财经大学关于加强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件2:《吉林财经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情况登记表》
中共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