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干部离任、接任交接程序,严格离任、接任交接纪律,明确任期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交接,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领导干部是指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提任、转任、调离、辞职、免职、降职以及其他各种原因离开现任领导岗位的处级干部。校内各单位、部门科级负责人离任交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成立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离任交接领导小组),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开现任领导岗位时,应按本规定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本着对学校、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的原则进行离任交接。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章 离任工作交接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离任干部对本单位、部门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及原因的认识与分析,以及对本单位、部门和本岗位今后工作的设想与建议等。
(二)资产财务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银行账号设置(独立法人单位)、经费本及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须附交接清单)。
(三)人事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部门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
(四)文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分管范围内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须附交接清单)。
(五)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离任交接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在离任交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配合,负责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有关领导为监交方,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交接会。
第八条 处级正职(含主持工作)离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主持并监督交接;处级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部门相关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第九条 离任干部必须按照工作交接的内容,如实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附后,以下简称《离任交接表》)。其中,财务部门负责人移交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在离任交接时,离任干部就移交内容进行逐项说明,然后由接任干部认可。接任干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疑问,离任干部应做出具体说明。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由移交方、接受方、监交方分别署名确认。如交接内容过多,离任干部还可提供交接清单或交接报告进行详细说明。交接过程及事项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离任交接表》一式三份,在离任交接结束后由离任干部、接任干部、接任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三方各存一份。接任干部应在离任交接完成后将《离任交接表》复印件交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离任交接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离任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离任干部自免职或解聘决定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再审签财务账单,严禁突击开支。
第十四条 离任干部工作交接后,按规定需进行离任经济审计的,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审计工作。离任后离开现单位、部门的,要按照人事制度规定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及时清理有关财务、资产等手续。
第十五条 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以保证所在单位、部门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学校或有关单位、部门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离任干部借用公款、公物的,离任时必须归还。外借的公物应负责追回;已损坏的公物,属于个人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或赔偿,自然损坏的经主管部门鉴定并经学校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报损、核销;丢失的公物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干部任职期间配备的办公家俱及设备,离任时一般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部门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吉林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
附件:
吉林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
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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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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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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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任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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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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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接
工
作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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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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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情况
(已交接、部分交接、
无此项交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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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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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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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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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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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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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件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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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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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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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要交接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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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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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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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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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干部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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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任干部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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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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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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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由离任干部填写。交接工作结束后离任干部、接任干部、接任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三方各存一份;接任干部应在离任交接完成后将《离任交接表》复印件交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